环保行政处罚办法范例(3篇)
环保行政处罚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法依规管理建筑行业各项事务,保障我县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
成立“县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发改委、经贸委、外经委、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城管、环保、消防、气象(防雷)、人防、国投、工业园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抽调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督查组。
三、工作目标
涉及到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的部门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确保建筑行业法津法规得到贯彻实施。
四、适用范围
本县县域范围内的所有建筑行为都必须遵守本实施意见。
五、管理措施
(一)行政审批。加强环节控制,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上一个环节审批部门必须明确告知建设单位到下一环节办理手续,下一个环节审批部门必须以上一环节所办手续作为前置条件,切实做到一证管多证,后证管前证,实行完整的闭合管理。
规划选址,立项环评。在项目工程实施前,要认真做可行性研究分析,从经济、技术、未来发展和环保等方面分析,在符合土地性质的前提下,提出最佳选址意见,并办理好立项、环评等相关手续。
规划审批。用地规划要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工程规划要保证在标高、平面布置、层高、总高度以及外形均要符合要求。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业主)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审批手续,并报城管局备案;在建设过程中,城管应加强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土地审批。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把关,确实提高土地的价值和土地的利用效率,发放土地权属证明前,建设方一定要先取得规划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房屋拆迁许可。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房屋拆迁必须由有资质的拆迁公司负责,拆迁公司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拆迁没有到位的不准开工建设。
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规划方案或初步设计要通过规划局组织的专家小组评审;施工图设计要经有资质的审查机构的技术审查和建设局的行政审查通过,做到高标准设计。同时必须满足节能、消防、绿化、排水、防雷、水文、地质、抗震等的要求。
项目的招投标实施。根据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县工程建设招投标办要加强监督管理。外来施工(监理)企业必须办理进赣进饶备案手续,并加强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持证上岗监管。
合同管理。加强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勘察、设计合同应规范备案。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图施工,保证原材料的质量,根据规范操作,监理单位必须为建设单位(业主)提供技术上的服务,实施旁站管理,并做好记录。
施工许可。投资总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要先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局负责审查各方责任主体的资质资格,建设程序是否符合要求,设计图纸是否通过专家审查。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规划部门负责定位放线。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文明施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加强行政监管职能,从原材料的质量,施工技术,样品的抽样检测,隐蔽工程的验收等方面入手,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保证工程质量和房屋结构安全的重要手段,建设局要加强验收备案的管理力度,严禁对不具备备案条件的项目工程备案。
房产预售,产权证办理。房管局要加强对房地产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方面的法规法律,并自觉地遵守。建设(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勘察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项目建设经济、美观、节能、实用。项目开工前,实行严格的开工审查;在建设过程中,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整体综合验收,验收时要邀请规划、建设、发改委、经贸委、国土、房管、消防、人防、环保、绿化、通讯、防雷等部门参加,严格验收备案制度。以达到土地利用合理,规划指标落实,建筑市场有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安全的综合效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行政,既要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又要互相支持,相互配合。国土局在发放土地使用权证时,要查验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在发放工程规划证时,要查验土地使用权证、绿化审批表;放线定位时,要查验施工许可证。建设局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要查验土地证、拆迁许可证和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房管局在发放房产证时,要查验土地证、规划证、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项目监管。“三分建设,七分管理”,在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提高工程规划设计水平和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行业审批后的管理工作,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业主)应当将办理完毕的相关审批手续报执法部门备案;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受委托的职责,应当遵照自身职权范围加强巡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将问题控制在萌芽状态。对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执法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相关委托机关审批,在取得相关委托机关同意后,可对当事人或单位进行相关处罚。建工委、县政府法制办和相关委托机关负责对建筑市场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行政处罚。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执法部门在办理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县县城规划区内建筑市场行政执法实行联动执法,由县城市管理联合执法大队按万府发[2008]9号文件执行。
1、简易程序。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口头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填写处罚决定书并交付被处罚人;
(4)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由办案人员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办案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于二日内报所属委托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除简易程序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按一般程序处理。具体程序如下:
(1)立案。执法部门应及时发现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初步调查取证,填写立案申请单,提交所属委托机关审批。相关委托机关对应当立案的,应同意立案,立案时应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所在地乡(镇)政府应派相关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全力配合调查取证。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即收集对相对人不利的证据,也收集对相对人有利的证据。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各执一份。
询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
勘查。进行实地勘查时,应当制作勘查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由执法人员、当事人及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鉴定。涉及专门性问题的,由相关法定部门鉴定。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必须当场清点,开具清单,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各执一份。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书写案情调查报告。案情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等。
(3)审核审定。对可进行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应将案情调查报告连同案件材料,及时提交所属委托机关审核,相关委托机关对案件审核通过后,报建工委领导审定。审核审定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包括:①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②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③定性是否准确。④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处罚是否适当。⑤程序是否合法。⑥有关执法文书是否符合规范;文字是否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文句是否遵守语法、合乎逻辑;是否正确使用标点符号、文中有无错漏等。对建工委和相关委托机关提出的意见,执法部门应予采纳。
(4)告知。对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委托机关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执法部门应及时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处罚告知书的内容包括: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②违法的事实和证据;③拟作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④当事人享有的权利;⑤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机关和日期。对适用听证程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组织听证。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要求听证的,执法部门应当在15日内组织听证,并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听证通知书的主要内空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等有关事项。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3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部门根据所属委托机关审核审定的意见,结合听证情况,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委托机关主要领导审批,加盖所属委托机关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②违法的事实和证据;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④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⑤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⑥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7)送达。执法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有关文书,应在七日内直接送交当事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当事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有关文书留在当事人处,即视为送达。
环保行政处罚办法范文篇2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为主线,以建立市科技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为切入点,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公众参与制度为抓手,深入推进科技局行政执法工作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搭建行政执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交流平台,为全市实施“三大推进”战略奠定更加坚实的群众基础;从制度上保障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进一步优化依法行政工作环境,确保行政执法权力运行阳光透明、民主高效,努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主要任务
1、进一步梳理、规范以市科技局为实施主体的行政处罚依据和工作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确定行政处罚实施依据和项目,严格执法程序,明确实施主体和职责,为实施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工作奠定基础。
2、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并在局网站上公布。
3、健全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行使和群众公议相关配套制度,从制度上保障行政执法阳光运行。
四、实施范围
(一)本实施方案所称群众公议的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市科技局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办法》规定,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后,不实行群众公议:
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相对人对执法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无异议的一般程序案件;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案件;
3、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紧急案件;
4、其他不宜进行公议的案件。
五、公议操作程序
(一)申请群众公议。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承办案件的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向法制办有关部门申请群众公议。由市法制办从群众公议团成员中抽选5—9人的单数组成本期群众公议团。
(二)组织群众公议。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在召开群众公议会议3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通知本期群众公议团成员和相关人员。群众公议会议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筹备,群众公议会议开始时,由群众公议团成员推选出一名成员负责主持本次案件公议会议。因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少,参加由市法制办牵头组织集中开展群众公议工作时,局政策法规处要按照市法制办统一要求,积极做好协调工作。
(三)通报案件情况。群众公议会议召开时,由案件承办部门向群众公议会议通报案件有关情况,就案件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自由裁量标准等进行说明,提出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并接受群众公议团的询问;行政相对人参加会议的,可以就案件进行陈述。行政相对人不能按时到会陈述的,视为放弃。案件承办部门通报案情或行政相对人进行陈述,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四)提交案件材料。群众公议会议召开时,由案件承办部门向群众公议团提交案件的卷宗材料,包括立案呈批表、调查报告、告知审批表、处罚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五)主动回避原则。群众公议团成员发现所公议的案件与本人及近亲属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群众公议团成员评议案件时,案件承办人员、行政相对人应自觉回避。群众公议团成员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公议,形成群众公议意见。
(六)作出处理决定。市科技局根据群众公议意见,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与群众公议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群众公议团成员书面说明,同时将处理决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是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廉洁服务型政府的迫切需要。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推行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实施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帮助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局行政处罚具体实施处室,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熟练掌握相关工作要求,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此项工作稳步推进。
(二)突出重点环节,搞好工作衔接
局行政处罚具体实施处室,要在优化、规范现有行政执法程序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做好案件的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初步审定、处罚告知工作,规范整理并提交案件卷宗,方便群众公议。群众公议过程和结果要予以公开,注重群众公议结果的运用,保证工作效果。
(三)加强人员培训,确保工作落实
局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实施处室的同志应加强相关业务学习,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准确掌握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和群众公议工作的有关要求,熟练运用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标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环保行政处罚办法范文
论文关键词环境保护依法行政执法效能
环境保护作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我国也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早在2006年,第一次全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会议上就明确提出:要以推进历史性转变为主要任务,完善环境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监督,切实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
一、新疆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现状分析
“六五”普法规划启动3年多来,新疆环保部门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推进,各项环保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在环境监管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一)新形势下新疆环境保护立法工作进展顺利近些年,结合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环境保护工作特点,自治区先后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颁布了《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政府规章,为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支持。为适应形势的变化,目前正在抓紧制定《危险废物防治管理办法》、《电磁辐射保护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也已纳入立法规划中。
(二)我区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开展成效卓着1.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案件。进一步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有力地推动污染减排工作,解决了一批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以2012年为例,全年环境监察行政处罚案件共下达行政处罚决定1498起,已执行1498起,强制执行案件12起,听证案件6起,罚款金额1782.34万元。
2.依法行政,完善行政处罚各项程序。制定了《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行政处罚案件工作程序》,设立行政处罚评审小组,设置环境监察法规岗,安排环境执法专业人员对各支队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过程跟踪审查,尤其对违法事实认定、法律条款适用、自由裁量权范围、合法收集证据等环节进行了严格审查,做到依法行政,最大程度避免了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的行为,提高了执法效能。
二、新疆环境保护依法行政面临的困境及问题
新疆作为国家重要能源战略区域和环境生态极为脆弱的区域,随着资源开发力度加大,伴随而来的是高能耗、高污染等新的环境问题异常突出,开发区域生态环境遭到不可逆转的破坏,环境执法工作面临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环境保护立法需进一步完善从1979年颁布《环境保护法》,到1989年进行修订,先后又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近30部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国务院制定或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60余项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都需要地方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去量化和细化,以利于基层环境执法部门理解和执行。但目前自治区尚未充分发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势,出台符合环境执法实践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主要表现在:
1.对某些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待于进一步进行细化。对某些生态破坏和污染环境的行为,法律中仅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定性,却没有相应法律责任或虽有法律责任但法律责任缺乏可操作性。
2.对环境执法自由裁量权尚需进一步细化。为规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国家环保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文件的通知》、《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参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其中对于行政罚款幅度的规定仍较为宽泛,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自由裁量权过大。
(二)现有环境执法各项制度有待于进一步贯彻落实1.“查处分离”原则在全区范围内尚未全面开展。《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里对于“查处分离”原则都有明确规定。当前全区环境行政处罚中大部分地州现场调查取证和行政处罚尚未实现全面分离,这不仅易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又加大了现场调查人员的工作量,造成案件积压,执法周期过长。
2.重大案件审议制度落实不到位。为落实重大案件审议制度,有效监督执法人员的裁量权,自治区先后出台《行政复议和处罚案件审议规则》、《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管理暂行规定》,但各级环境执法机构施行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强化。
(三)基层环境执法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强1.亟需解决环境执法专业人才缺失的问题。新疆地域辽阔,166万平方公里中约20000余个污染源分布于15个地、州(市)、99个县(市、区),人均监管污染源约230户,基层环境监察任务重、难度大,而自治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相对薄弱,特别是缺乏环保专业人才。
2.亟需解决环境执法基层机构设置的问题。目前县级环保部门的执法机构相对单薄,一个科室、大队要同时应对自治区、地区的几个口径的工作,一个执法人员要兼任几项环境执法工作,工作任务重、工作质量难以保证,基层现场执法力度、执法质量、快速反应能力受到制约和影响。
(四)环境执法培训模式有待丰富,培训缺乏严格有效的考核标准近几年,自治区通过科学、严格的培训,造就了一支素质较高环境监察执法队伍。但值得反思的是,环境执法培训效果缺乏有效的考核认定标准。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即培训成本和环境执法效益之间没有有效衡量标准。培训内容、方式还需“少些原则理论,多些实践技能”。
三、新疆环境执法完善与困境破解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完善我区环境保护依法行政须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充分利用民族区域自治的优势,加大力度完善地方环境立法1.充分利用《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我区环境法律体系进行全面梳理清查,将那些已不适应形势需要的法规、规章尽快修改、废除,制定符合自治区环境执法实践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必要时制定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2010年3月1日,《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正式施行,应尽快修订我区环境行政处罚相关规定,以适应形势需要。
2.结合我区环境执法实践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进一步细化。一是要通过制定政府规章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进一步细化,如细化《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处罚额度。使得法律责任追究明确、具体,避免环境执法人员遭遇执法尴尬;二是对于同一违法类型在不同地区、不同企业间(排除经济发展差异),处罚不相同的现象施行统一标准,做到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三是结合我区实际针对《标准》中行政处罚额度进行再细化,针对我区不同经济发展区域采用不同的细化标准。
(二)加大力度完善环境执法各项制度1.在全区范围内对落实“查处分离”制度和重大案件评议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强化对“环境执法权”的监管。严格执行“查处分离”制度,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目标责任体系,加大对环境执法权力运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纠正和查处不当执法和违法行为,保证环境执法依法、公正、透明。
2.全面落实重大案件的评议制度。对符合重大案件标准的案卷从案件的立案、调查人员的陈述、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条款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合适、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对重大案件进行集中审议、评价,经集体审议讨论决定行政处罚。
(三)完善基层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学习兄弟省区好的经验办法,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的支持,对基层环境执法情况开展调研以了解基层环境执法机构建设情况,一是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考的形式吸纳一批能够胜任环境执法工作的人才,对环境执法队伍予以有力补充。二是结合自治区级环境执法机构设置,对基层环境执法机构进行整合,增加专业机构设置,明确各个科室机构的职责权限,使环境执法工作逐渐步入规范化、合理化,减少基层环境执法人员的工作量。
